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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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31030 后勤保障部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华中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华师行字〔2023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后勤保障部的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各类信访事项,后勤保障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研究处理,及时向分管副部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部长汇报;涉及重大信访事项的,要同时加报分部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后勤保障部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后勤保障部信访工作,专题会议成员由全体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二)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的信访工作,并指导和督查后勤保障部其它单位的信访工作。

(三)各内设机构确定信访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负责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

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检查落实后勤保障部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后勤保障部各内设机构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综合办公室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学校校长信箱转发的信访信件的及时处理和相关信访电子邮件的处理。

3.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信访请求。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综合办公室信访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填写要言简意名,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告知信访人直接同承办内设机构负责人联系。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信访工作要求:

1.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2. 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积极配合其它内设机构联合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3.对信访事项,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主动联系,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在办理过程中,应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对于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后勤保障部分党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对各内设机构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并将有关材料交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5.对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上,与附件一起交回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由后勤保障部综合办公室上交校信访办并存档。

6.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导致矛盾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7.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维护学校和后勤保障部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 信访人的义务

第七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后勤保障部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提出的信访请求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包括:

1.群众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来电、来访的信访事项。

2.上级部门和学校信访办受理后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程序

(一)登记

来信来电来访一律填写《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作为信访办理及保存资料。

(二)办理

1.将填写好的《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与群众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后勤保障部党委书记阅批。

2.按照后勤保障部党委书记的批示,将《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和附件材料转至承办单位。综合办公室保留《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的复印件以备查。

3.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一个正式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的办理结果一栏中,将《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还综合办公室留存备查。

(三)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2.领导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泄露给信访人。

3.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四)办结

1.整理信访办结相关材料。

2.填写《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提交分党委书记审核通过后,依据信访事项来源等相关情况,完成办结手续、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提请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学校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二)在处理信访请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请求,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提请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学校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部分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信访事项记录与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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