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三重一大” 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20231225日,第27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后勤保障部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后勤保障部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形式主要指后勤保障部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后勤保障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等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后勤保障部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综合目标责任书等;

()后勤保障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修改和废除;

()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后勤保障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后勤保障部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后勤保障部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

(十)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后勤保障部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后勤保障部所属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关键岗位人选的确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后勤保障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后勤保障部关键岗位人选的确定;

()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教()代会等人选;

()职工职称评聘推荐工作;

()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后勤服务、经营、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安排项目和校内维修改造重大项目;

()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后勤保障部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 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8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或一般服务采购;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采购;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等重要事项;

()单笔0.5万元及以上的三公经费。

()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由事项提出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部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除保密事项外,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工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后勤保障部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在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在部党政主要负责人都不能参会时,一般不宜召开部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为全体部领导和党委委员。后勤保障部中层管理人员等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后勤保障部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非后勤保障部党委委员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后勤保障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后勤保障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后勤保障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后勤保障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各内设机构应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和本实施细则等,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措施,并报后勤保障部党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1225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三重一大”实施细则》(20181124日修改)同时废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行政附楼二楼
邮编:430079 电话:027-67868201 版权所有: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