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周转房管理,促进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落实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2〕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92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学校租赁给无房新职工短期周转的住房。周转房房源为2003年华中师范大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实行后,按国家规定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房、房屋产权未转让或未完全转让的住房、学校按规定回购的已售公房以及其他用于职工周转的住房。周转房属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周转房管理坚持契约管理、有偿使用、公平公开、动态调节与严格监督等原则,保证周转房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是负责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房产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领导和指导下,代表学校对周转房行使管理职责;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周转房的租赁、使用、调配、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周转房实行多部门协同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周转房资产监管;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及时核拨相关经费;人事部负责教职工人事信息和引进人才政策确认;保卫处负责处理周转房管理中涉及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教职工周转房申请、租赁、退出等事宜的核实与监督。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周转房的租赁对象为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岗无房教职工,包括高校专任教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或合同聘用制A类岗管理的其他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周转房,须按程序审批:
(一)学校引进人才并承诺提供周转房者;
(二)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家庭在武汉市主城区无房及其他因特殊困难或工作需要确需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 符合申请周转房条件的教职工每人只能租赁一次周转房,双职工以家庭为单位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
第八条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属于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能申请周转房:
1.在武汉市已购房;
2.已领取了校外租房补贴;
3.已享受国家房改福利住房或参加学校集中购买华大家园;
4.已与学校签订退房协议或按规定必须退房的情形;
5.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不能租住的情形。
第九条 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周转房按以下标准安排:
1.正副高职称职务人员、引进人才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按成套住房安排,面积大小依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2.其他教职工中已婚人员按两室一厅及以下标准成套安排;未婚人员按一室一厅及以下标准安排。
申请人的职称职务以申请周转房时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按照提交周转房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按流程审批后予以安排;因特殊困难或工作需要确需租住周转房的,应提交“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工作组”审批。租赁周转房的人员名单以网上公示方式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租住学校周转房应签订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承租人需按1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退房时按约定办理退款,不计息。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赁执行市场化租金标准,按照房屋使用面积进行核算。租金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周边市场行情和房屋自身条件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一般每三年评估1次,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金全额上缴学校,原则上由财务处凭有效单据以工资代扣方式办理。租金无法以工资代扣而以其它方式缴纳的,由承租人自行按期主动缴纳,逾期三个月不缴纳房租的,学校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缴所欠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天然气、网络、物业费、电梯折旧费和使用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周转房安装电梯的,分摊到周转房的电梯加装初装费由学校先行垫支。承租人租住期间向学校缴纳电梯折旧费和使用费,随房租一起扣缴或个人自行缴纳。具体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已办理周转房入住的未婚教职工,结婚后可凭结婚证在租赁期限内办理一次住房调整;若其职称职务发生变化,不再进行房屋调整。
第十七条 租赁协议每年续签时,承租人须提供武汉市购房信息审查。若租赁期内承租人已购房,须及时主动提出腾退所住周转房,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否则视为违规占房。
第十八条 承租人按规定须腾退周转房的应立即腾退,否则将按月计收租赁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为其月租金的三倍,直至承租人腾退房屋为止。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十九条 周转房只能用于承租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分租或调换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如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法活动等。一经发现,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从查实之日起按月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房屋。承租人需在限期内恢复房屋原状,情节严重的,承租人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享受合法使用权益,并承担房屋安全与合法使用的全部民事责任。租住期间应遵守学校校园管理、房产管理等各项规定,注意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影响周边邻居正常生活,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学校有权责令整改,并收回房屋。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如需对所安排的周转房进行二次装修,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允许装修的,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并负责装修垃圾清运,退房时不能因此索要任何装修费用或补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退出周转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水、电、气等费用,清空个人物品,室内及阳台打扫干净,经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租赁保证金退款手续。退房未打扫清洁者,须支付500元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须腾退周转房。
(一)租赁期满、租赁期内购房等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承租人因调离、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须腾退周转房;
(三)承租人退休,应于当月办理周转房腾退手续;若为双职工,以退休时间晚者为准;
(四)承租人去世且配偶不属于本校在职教职工的,其家属应在一月内腾退周转房;
(五)连续三个月欠缴房租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周转房租赁协议且拒绝整改的;
(七)私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违规改造装修、户外乱搭乱盖责令不改,或私自占用周转住房的;
(八)其它学校认定需要腾退周转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发展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教学科研用房调整等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房时,承租人必须积极配合,按学校要求完成腾退或腾挪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应退出周转房但拒不执行者,均视为违规占用周转房,按侵占国有资产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对违规占用的周转房实施停水、停电及门禁等管理,必要时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收回。同时,对违规占用周转房人员,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腾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仍不搬出的,在学校校园网予以公示;
(二)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试行)》(华师行字〔2019〕113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三)房屋违规占用人为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规占用学校周转房情节恶劣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周转房修缮专项经费,以上年度租金收入的20%为标准列入预算,用于周转房修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租住博士后公寓,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异地来校交流人员,包含挂职干部、跟岗教师等,参照学校教职工安排周转房。
第三十条 取消新进教职工周转房租金优惠及新进教职工校外租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房改遗留问题按房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周转房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自动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周转房电梯加装及维护相关费用管理细则
为规范周转房电梯加装和维护相关费用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电梯加装服务工作指导小组2024年第四次会议意见,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参考武汉市兄弟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一、周转房分摊所在门栋加装电梯的初装费。
二、周转房分摊的电梯初装费先由学校垫支,具体额度根据加装电梯总成本及不同楼层进行测算,以“同层同价”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周转房分摊的电梯初装费,以折旧费形式根据市场评估计入周转房房租进行回收,由承租人承担。
四、学校每年列周转房加装电梯专项经费,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电梯加装服务工作指导小组统计的电梯加装计划申报电梯加装专项经费预算。
五、在电梯加装报批中,学校授权后勤保障部以周转房户主名义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勤保障部委托房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
六、电梯加装施工方单独出具周转房分摊的电梯初装费票据,由后勤保障部凭施工合同原件、费用分摊测算表、业主费用分摊意见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等材料到财务处报销。
七、周转房分摊的电梯使用费(包括维修费、电费、卫生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各电梯加装楼栋设置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使用费用的收缴及管理,承租人按租住时间向管理员自行缴纳电梯使用费。后勤保障部负责核实租住时间,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八、其它未尽事宜,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