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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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20231211日,第25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后勤保障部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议是部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研究和决定部务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部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出席部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主要为后勤保障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检专员、工会主席、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根据议题需要,由部长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六条 会议由部长召集并主持。部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部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范围如下:

(一)研究决定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文件或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措施或方案;

(三)研究决定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一般性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规定额度的资金使用;

(六)研究有关生产调度事项;

(七)通报交流参加重要会议或调研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九条 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须由分管副部长提出,并与部长协商确定是否上会。凡未经部长会前沟通、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确定上会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指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后勤保障部会议议题申报表》,并经分管副部长把关后,在会前提交综合办公室。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应明确决策事项的具体决策内容,不能将无决策内容或矛盾上交会议。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或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部长同意后,由分管副部长及时处理,事后以议题形式向部长办公会通报情况。通报类议题不能超过1周,各部门不能把常规性工作先斩后奏、自行决定,不得把未经学校或部长安排的工作纳入通报事项。

第五章 议题的研究与决定

第十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求一事一议一决。

第十四条 为便于落实责任,加快落实节奏,部长办公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部长汇报。

第十五条 为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有效,应从副职到正职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人员。

第十七条 部长办公会议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会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一般应明确执行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分管副部长承担部长办公会决议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部长汇报执行情况。决定事项未按要求完成,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部长办公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会上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部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拒不执行会议做出的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20231212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部务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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