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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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校内各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

201474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和《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指《华中师范大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345号)实施后,房屋产权学校未转让或未完全转让的教职工住房,周转房属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条 周转房的租赁对象:199911日国家实行房改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以及引进人才、全脱产进站博士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周转房进行租赁管理。周转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工会、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下设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五条 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的对象及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确定周转房安排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2.审议周转房的成批安排或零星调整的实施方案。

3.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周边市场行情审议学校周转房租金标准。

4.宣传解释周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5.研究决定对私自转让、转租、违规占用住房、违章搭建及装修时破坏房屋结构者的处理意见。

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周转房租赁

第六条 安排周转房的标准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周转房按以下标准安排:

1.引进高层次的人才,由人事处开具证明,后勤保障部根据预留房的情况安排相应标准住房。

2.正副高职称职务人员按成套住房安排,面积大小依当时房源情况而定。

3.新进校的其他教职工中已婚人员按单套公寓、一室一厅安排,未婚人员合住集体宿舍。

4.进站博士后在博士后公寓中安排。

申请周转房者的职务、职称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为准;职务、职称的时限,以当时周转房的安排通知规定为准。

第七条 租赁期限

学校周转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房租标准

1.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一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租,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个人周转房房租减免。

2.租金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周边市场行情以及房屋维修、不同结构等情况,学校每年对周转房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我校2014年周转房租金标准为:新装修的30/平方米,未装修的租金分为:混合一等20/每平方米、混合二等15/每平方米、砖木二等10/每平方米。

3.根据《2013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对201271日以后进校且承诺永久不在校内申请周转房的新职工给予在外租房补贴,补贴期为三年。

4.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物业费用另行据实核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周转房租赁协议制。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周转房:

1.在武汉市已有购房的教职工;

2.领取了在外租房补贴的教职工;

3.已享受房改福利房的教职工;

4.已购买华大家园的教职工;

5.已与学校签订协议退房或学校规定必须退房的教职工;

6.其他由学校认定不能租住者。

第十一条 周转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需到校财务处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交纳租赁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租赁保证金不计息,退房后退还本金。

第十二条 周转房安排程序

新报到职工:凭人事处出具的《新进人员报到通知单》,按新进人员住房绿色通道办理。

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提出的住房申请,主要集中精力清理和维修学校周转房,努力满足当年新进校人员的住房需求。确因特殊困难必须在上半年安排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符合“周转房的租赁对象”的要求,且按规定的程序直至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才能安排。

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每年下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符合“周转房的租赁对象”的申请人进行讨论和认定,并根据剩余房源等情况集体研究形成周转房安排意见,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安排意见,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周转房申请程序:所有申请人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住房货币补贴调查表》(后勤保障部网站下载或房产办领取),交校房产办存档;进学校信息门户——房产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周转房申请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租金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工资中无法扣缴者,由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到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代收代缴手续。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者,学校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必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第十五条 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结清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经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水电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盖章的《退房手续结算单》方能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屋内设施损坏者需照价赔偿。未打扫卫生者,需支付卫生费200元。

第十六条 退房时,承租人和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同时到场,当面验收后将已腾空住房的钥匙交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交房时房屋已被人强占,视同该住户未退房。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1万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教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学校根据情况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造成的损失由住户和担保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学校周转房租赁及相关工作,承租人必须与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租房协议。

第十九条 学校提供通水、通电、地面及门窗完好、厨房和厕所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周转房供承租人居住。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一般不得对周转房进行二次装修。若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功能。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新入住职工索要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该住房任何装修费用及装修补偿。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房屋结构问题的维修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其他维修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有上述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校内租住房仅供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亲戚朋友或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四条 单身青年教职工合租周转房,共同承担房屋租金。如果有人提出退房,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重新安排其他单身青年教职工入住,已经入住的人员一般不得拒绝和阻扰。如因结婚等特殊情况要求不再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重新登记,并从准备安排其他单身青年教职工入住之日起,按实际情况调整已经入住人员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五条 1998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校内租房已计入福利住房面积者,可按房改政策规定继续租住。计入福利住房面积的按福利租金(1.5/平方米)计收房租,超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在武汉市已购买住房的;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5.去世;

6.其它由学校认定应退出周转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处理

凡未经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应退房而不退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或将房屋转租转借的行为都视为违规占用住房。

违规占用住房者,经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后,超过一个月仍不搬出者,在校园网予以公示;超过三个月仍不搬出者,按相关法规和协议追究占房者违规或违约责任。对拒不配合,态度蛮横,造成较坏影响的,经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讨论,报请学校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学校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收回该房屋。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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