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场地(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师 生,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直接管理、需要进行预约申请的 公共场地(馆),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体育馆、公共会议室、 报告厅、大礼堂、音乐厅等, 以及后续纳入直接管理的公共场地 (馆)。
第二条 公共场地(馆)以服务师生为主,遵循“先预约先 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大礼堂、音乐厅等原则上实 行有偿使用;体育场地(馆)在完成教学等任务后,分时段有偿 使用。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为公共场地(馆)管理主管单位,负责 公共场地(馆)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大型维修改造的申报。
第五条 协管单位及职责:学校办公室负责多部门协作与重 大活动协调;校团委负责审核校级学生组织及社团活动;财务处 负责收费审核及监督;保卫处负责治安消防管理与重大活动安保;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设施设备运维;体育学院负责维护体育器材并报备教学训练计划。
第六条 公共场地(馆)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以下违规使用行 为:
( 一)举办违法违规活动;
(二)用于商业性培训和营销等活动;
(三)私自使用、转租、转借、占用场馆;
(四)实际活动在性质、规模或内容上与申请材料存在实质 性差异。
第七条 违规使用处罚:
( 一)有第六条列举行为的,立即终止当次使用,并按以下 处罚:有第六条第 1 项行为的,永久终止使用;有第六条第 2、3、 4 项行为的,暂停使用 3 个月;
(二)损坏设施的需全额承担维修或重置费用。
对以上处罚有异议,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后勤保障部申诉。
第八条 有偿使用费用上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开展的面向 师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大型活动,可以适当减免费用。日常 管理及维修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公共场地(馆)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后续 纳入管理的场地(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及相关场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