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党政干部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干部办公用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 号文件)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干部是指学校党政领导、机关各部处、办及各院、所、中心的副处职及以上干部和职员。
第二条 党政干部原则上按所核定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干部,在学院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可在办公用房之外配置一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室,但需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公示。
第三条 党政干部办公用房配置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
正校(厅)级 | 30 |
副校(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第四条 党政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按以下定额标准执行: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职员) | 9 |
以上为党政干部办公用房配置的最高定额标准。
第五条 党政干部办公用房因房屋结构问题导致面积超过 定额的,应考虑增加该房间的办公人数。使用单位的业务用房,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第六条 党政干部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七条 党政干部调离或者退休,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程序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 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无条件收回其房屋使用权。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按党纪、政纪追究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学校公用房 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