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校内房改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5年12月02日 16:54      阅读:

为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教职工校内房改房交易管理,按照既兼顾学校发展又保障教职工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房 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房改房是指:我校按房改成本价 出售,教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并取得产权证的教工住宅。

第二条  教职工个人需要将校内房改房进行交易的,学校有 优先回购权,学校不回购的可有条件上市交易。

第三条 申请交易的校内房改房只能出售给学校在编的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为教职工买卖校内房改房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流程、发布房源信息、规范交易行为,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回购及交易流程

(一)学校回购流程

1.出售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校内房改房交易申请表》;

2.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售房屋的价格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3.学校按评估价回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办理回购过户手续;

4.过户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评估费用双方各承担 50%。

(二)交易出售流程

1.学校不回购的, 由学校统一在校内平台公开发布房源信 息;

2.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并取得一致;

3.买卖双方共同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华中师范大学校内房改房转让协议》,对校园管理、该房屋的再次交易等事宜进行约定;

4.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回学校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去世的,其校内房改房可由学校回购,也可按《湖北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由直系亲属继承,继承手续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该房屋的继承已有明确意见;

2.继承人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办理手续,并签订《华 中师范大学校内房改房转让协议》,对校园管理、该房屋的再次交 易等事宜进行约定;

3.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继承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回学校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将校内房改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以无房户等任何理由申请学校解决和住房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校内房改房产权交易后,买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和学校有关校内房改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校内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买卖双方住房货币化补贴仍按原享受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住房上市交易无关。

第十条  校内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转让价格、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具体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出现任何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校不负责参与此类纠 纷调解。

第十一条  严禁教职工私下交易转让校内房改房。凡违反本办法将已购校内公有住房私下交易转让的,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学校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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