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食品安全总监、联合经营学生食堂双食品安全员”制度。
二级食品安全总监:第一级食品安全总监由后勤保障部质量与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兼任;第二级食品安全总监为后勤保障部饮食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联合经营食堂双食品安全员:甲方食品安全员为食堂经理;乙方食品安全员为联合经营企业派驻到食堂的项目经理。全自营食堂(餐厅、商超)只设一名食品安全员。
第三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设计和布局、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 学校食堂、联合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食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堂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餐饮服务过程控制、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餐饮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餐饮服务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食堂、联合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
1.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2.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之间建立一套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一条 学校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工作考核,完善奖惩措施,鼓励食堂、联合经营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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