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膳委会”)工作,依据《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膳委会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财务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总监组成。
第三条 膳委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及会议组织,膳委会每届任期1年,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则由膳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第四条 膳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学校食品及原材料采购、食堂联合经营企业招标等涉及学校食堂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二)研究制定膳食和食品安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标准,推动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收集整理师生对食堂的意见与建议,督促食堂妥善处理。聘请校内“食品安全监督员”,指导监督员协助收集意见建议和处理投诉。
(四)督促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提升“接诉即办”工作质效。
(五)监督“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建设及应用,推进后厨监控视频向师生有序公开。
(六)开展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营造学校食品安全浓厚氛围。
(七)监督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膳委会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风险研判会议,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遇下列情形,可由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申请召开临时会议: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舆情;
2.需要紧急研究落实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3.师生满意度测评结果连续两次低于60%;
4.其他影响膳食安全的重大事项。
(二)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食堂巡查,加强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召开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及代表,并送达议题内容及相关材料;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参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委员可在线参会)。
第七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主任请假;相关职能部门、食堂经营企业、供应商、师生代表等可根据议题需要受邀列席会议;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签到表作为会议记录附件留存。
第八条 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落实:研究贯彻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制度建设:审议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文件;
(三)风险防控:听取“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汇报,研究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消毒、食材采购、供应商管理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及整改方案;
(四)监督评估:审定师生满意度测评结果、食堂标准化建设进展、联合经营企业考核评价报告,部署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五)应急管理:研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审定舆情应对措施,部署应急演练工作;
(六)协同共治:通报校地联席会议情况,审议师生参与监督机制(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方案、投诉站建设等);
(七)其他事项: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议题可由膳委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或师生代表提出,经膳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送副主任审核后,呈报主任审定;重要议题应提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需附背景材料、可行性分析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议题汇报人应如实说明情况,接受委员质询;审议事项需经充分讨论,形成明确意见。表决采取民主集中制,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对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膳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经主持人审核后,由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印发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落实要求和时限;责任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膳委会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膳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决议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或落实不到位的,提出督办意见并通报;决议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作为联合经营企业评价、供应商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为膳委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解决膳委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膳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