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健全膳食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夯实膳食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多责联动、协同共治等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立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膳委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膳委会系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议事协调和监督机构,根据政府部门工作指南开展工作。膳委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及会议组织。
第四条 探索实行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对食堂包保制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食堂进行包保,每季度对包保的食堂至少开展1次督导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增加频次;当包保食堂的风险等级升高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条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行“二级食品安全总监、联合经营学生食堂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强化合规管理,全面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
第六条 规范大宗食材采购。选择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
第七条 加强对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商的考核评价。运用“互联网+”智慧管理平台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按品种向师生公开食品原材料供应商资质、抽检等信息。探索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有食品安全事故不良记录等行为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学校食堂、校内小卖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
第八条 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保存好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留存保管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加盖公章或共同签字确认的采购单据。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
第九条 强化对联合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联合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联合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依法依规与联合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将不得对联合经营的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协议)。
第十条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提升“人防”素养;配备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设备,完善“物防”措施;引进有资质和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进行病媒生物消杀,运用信息化等技术形成风险自动闭环管理,强化“技防”效能。
第十一条 规范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将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内容。规范“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各环节操作,定期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20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202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物理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的规定。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推进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B42/T 2146—2023)地方标准,持续加大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投入,提升学校食堂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和支持联合经营企业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食堂、联合经营企业,要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完善师生餐饮服务质量投诉处置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师生诉求,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网站等联系方式,畅通师生沟通交流渠道。在食堂设置食品安全投诉站,及时化解师生投诉。实行“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聘请师生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定期参与食堂后厨巡查,收集教师和学生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妥善处置食品安全投诉。
第十四条 落实校地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交流、互查、讲评”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与员工、师生定期开展交流观摩、会商研讨、风险研判、情况沟通、应急演练等活动,互学互鉴,促进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整体提升。
第十五条 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和舆情应急处置预案,优化和强化应急处置流程与措施,加强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舆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和舆情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争取机会和政策对我校在膳食与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激励。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媒介,常态化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营造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此前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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