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后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华中师范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有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建筑与设施设备安全、校园治安防范、交通安全、卫生防疫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类别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处理、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上述各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每年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职责落实到岗到人,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决策部署。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组织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及责任认定。
(五)其他需领导小组商议的安全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分管领域内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应当在成立时确定。
第七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后勤保障部部长、书记是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后勤保障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负责分解和督促落实。
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是后勤保障部各分管领域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和直接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同时负责分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履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服务管理范围等工作职能相关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承担分管职责。各项目部(含专项工作组、临时机构)参照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部门要以“责任书”的形式将全部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分工落实到班组(楼栋)、到岗到人,与相关合作公司(个体)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全覆盖”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党委书记对后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工作事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后勤保障部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每年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或应急演练一次。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部长对后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安全工作。
(三)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严格制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和本部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每年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或应急演练一次。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副部长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抓好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及时提请后勤保障部研究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奖惩兑现办法。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六)每年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或应急演练两次。
第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作为后勤保障部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收集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根据后勤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汇总分析每月安全隐患,形成《后勤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月度报告》,并将报告报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研判。
(三)采取多种形式督查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并建立台账,将结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各中心(项目部)党支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中心(项目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主要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部署本中心安全发展及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本中心其他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分工,配齐配强安全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三)督促本中心(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和各班组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指导本中心(项目部)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四)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奖惩兑现。
(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实施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中心(项目部)安全重点工作,支持、监督本中心(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和各班组负责人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及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八)每年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或应急演练两次。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后勤保障部各级领导抓好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二)明确部门内部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部门安全工作自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服从指挥,参与救援、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按程序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五)每年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或应急演练两次。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四条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各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措施。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一般风险、低风险可采用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等形式予以公告警示。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分为十一类:组织领导与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校园安全防范管理;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安全管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较大风险)、Ⅲ级(一般风险)、Ⅳ级(低风险)四个等级。在编制风险分布图时,I、Ⅱ、Ⅲ、Ⅳ 级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涉及食堂、配电房、锅炉房、化学品库等高风险岗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岗前及定期筛查,建立健康档案。凡患有国家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或生产安全的疾病,应当及时调整岗位。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实行分类、分级、分层管理,逐一落实,到岗到人。
(二)安全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三)按照消除、控制、减少、隔离、防护、警示依次递减的顺序管控风险。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管控层级从上至下分为四层: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安全风险管控层级从上至下分为四层:
(一)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领导。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班组负责人。
(四)岗位个人。
第十九条 对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凡因业务调整、设施改造、环境变化等新增风险源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清单更新,并报监管办备案。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根据管辖职责范围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应当按照“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季度总结”的要求,落实部门、班组、岗位个人各层面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立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开展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要将存在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作为重点,包括显性的各类隐患苗头、各类安全问题、安全漏洞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的处置:
(一)排查发现的隐患,监管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隐患等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二)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和自身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整治到位,尽快消除隐患。
(三)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任部门要立即按程序报告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同时报学校。
(四)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相关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止相关区域的活动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防控措施;对暂时难以停止或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五)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公告安全隐患名称、位置、危害等级等信息。
(六)重大安全隐患或自身不能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并向学校提交治理方案,方案包括治理任务、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落实、治理时限和要求、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一般隐患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核查确认销号;重大隐患由监管办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销号记录应当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影像资料。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 规范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后勤保障部及各中心制定日常安全工作流程和应急处置流程,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部门应当在15分钟内口头报告后勤保障部应急值班室和分管领导,30分钟内提交书面初报;监管办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部门报告。
各中心(项目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食堂、配电房等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演练方案、过程记录、评估总结应当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处理途径和程序,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人事管理办公室及各中心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员工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购买。各中心结合业务实际投保校方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的,责任单位在部机关相关部门、学校法律顾问指导下,与受伤害者亲属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对于后勤保障部及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 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安全事故纠纷中,后勤保障部有责任的,按规定及时处理;无责任的,应当澄清事实、及时说明。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校闹”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校闹”行为处置流程:
(一)工作人员发现“校闹”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中心安全工作小组。
(二)现场工作人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阻止事态扩大。
(三)中心安全工作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初期应急处理,视情况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或110报告。
(四)中心安全工作小组按程序报后勤保障部,后勤保障部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及领导,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章 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幼儿园要加强与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联动联防联控,加强幼儿园周边巡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校园管理中心及各物业服务公司要加强与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联动,防止外来人员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纠纷舆情。综合管理办公室加强与学校平安办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事故纠纷处理进展情况;加强与学校宣传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舆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中心、部门收到政府职能部门、校内单位、师生反馈的安全投诉、意见建议,要按规定流程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七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安全工作问责。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后勤保障部组织事故调查,将相关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纳入调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员工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了必要防范措施,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事故的,可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项目实施方(包含后勤服务的提供商)因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原《华中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后勤保障部〔201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